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规范科研行为,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和氛围,学校建立科研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将以下科研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1、科研经费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如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
4、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5、截留、侵占他人科研经费,如未按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拨付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泄露学校的技术机密,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许可、转让或变相转让学校的知识产权。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4、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6、未严格把握意识形态,科研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
1、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2、在上网机、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工作秘密或标密文件。
4、未按保密要求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