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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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各行业科室:

  现将《开展全市工信领域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市工信领域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的通知》(威安办发〔2023〕38号)《关于印发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威安办发〔2023〕36号)《关于印发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威安办发〔2023〕39号)要求,结合工信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工信领域集中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处坠落3个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全市工信领域内涉电气焊作业、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的单位。

  1.电气焊和施工作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密集企业、多业态合用企业、“厂中厂”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化工企业等敏感特殊场所。

  2.有限空间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贮(槽)罐、塔(釜)、冷藏箱、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地下有限空间;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气调库)、粮仓、料仓等地上有限空间。

  3.高处作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1)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或无证实施电气焊作业的。

  (5)工业园区管理方出租厂房业主方未对园区、厂房租赁企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加强安全管理的。

  (10)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的。

  (12)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6)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7)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主体责任,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的。

  (18)营业或使用期间涉电气焊施工作业,未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安全管理责任的。

  (19)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未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1)开展有限空间排查。要对照整治范围,根据有限空间的定义和特点,对有限空间进行完整、全面、准确的排查,对排查出的有限空间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有关单位可聘请专业力量参与排查,确保查准、查全。

  (2)全面辨识管控风险。要组织专业力量对排查出的有限空间进行全面风险辨识与评估,明确有限空间名称、位置、类型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信息,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参数和特性,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规范设置警示标识。要在入厂处公示本单位有限空间的名称、位置、类型和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及时更新并告知每一位入厂人员。要在有限空间入口或附近醒目位置,张贴此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喷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通俗易懂的安全作业要点。

  (4)完善有效隔离设施。要在地面敞开的污水池等池边、临边,修筑防护栏杆;对地下封闭或半封闭的有限空间,设立“透气盖板”或上锁等物理隔离措施;有条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增设门禁、声光报警、电子围栏、电子锁、视频监控装置,实施可视化、封闭化管理。

  (5)落实危险作业报告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鲁应急字〔2022〕70号)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告危险作业情况。

  (6)强化作业审批。作业前,有关单位或实施作业单位必须编制详实的作业方案,明确现场人员职责、安全措施、操作流程等,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未经审核和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

  (7)加强发包监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发包单位对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审批和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要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8)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基本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齐配全作业所需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持续开展气体浓度检测并进行通风,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9)严格现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限空间现场作业要严格执行本行业领域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0)组织专项培训。每年第一次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或有关人员每年第一次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要求、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本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

  (11)强化日常教育。要严格落实开工“第一课”和安全生产“晨会”等制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受到警醒,深刻汲取教训,自觉引以为戒。

  (12)强化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按(参)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13)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备以及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鼓励采用外部控制或者机器人作业的技术改造措施。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用品和装置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4)加强高风险环境作业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有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作业人员要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并设置救生绳、救援三脚架;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内作业,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离式空气呼吸防护用品。

  (15)开展针对性实战演练。有关单位必须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作业前开展一次针对性应急救援处置实战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16)严禁无监护措施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必须全过程组织指挥,监护人员必须监督作业方案执行并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不得擅自离岗,一旦发现有人员身体不适等情形,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全部人员。

  (17)严禁盲目施救。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设置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装置进入有限空间施救,严防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防止伤亡人数扩大。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每月抽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参)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鲁应急字〔2022〕70号),及时如实报告吊装、悬挂等高处作业情况的。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6.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参)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

  7.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的,安排患高血压、恐高症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登高作业的。

  8.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9.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0.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11.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12.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13.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完善整改的。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底前)。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年8月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条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起底式违规作业专项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摸清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切实抓好整改。建立相关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严防因证书过期造成无证上岗。明确“谁招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11月底前)。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无执法检查权限的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自查自纠情况,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执行清单化管理,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五到位”,逐项逐条整改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底前)。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选树一批标杆企业、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针对本辖区、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按照“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监管行业要主动牵头负责,细化整治方案,落实任务分工,扎实开展执法检查,精心组织安全培训,及时调度、汇总、报告专项整治情况。主管行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专业指导。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聘请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安全指导服务活动,指导和帮助工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安全基础薄弱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建台账、建制度、真培训、真演练,积极宣传安全作业程序,督促严格执行作业审批、条件确认和全程监护,实施专业救援避免盲目施救,控制好作业风险,坚决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三)强化宣教培训。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开展安全宣教培训“四个一”活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次专题培训,必须对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警示教育,通过观看本行业领域警示教育片,组织员工反思讨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集体承诺,组织涉及危险作业的员工,开展一次岗位安全生产承诺,切实提高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发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在主流媒体、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典型执法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强化公益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发挥有奖举报公告牌的作用,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监管执法。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行业科室要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要求,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对风险管控措施不力、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员工培训考核不到位的,依法严格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单位,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符合行刑衔接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行刑衔接和惩戒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五)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对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要一律按照“四位一体”调查处理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克服和纠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倾向。

  联络员信息请于7月31日前报送;违规电焊作业相关整治台账各区市工信部门建档留存;每月1日前上报工信领域上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3),11月30日前,上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3情况汇总)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书面总结;每月2日前报送《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