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遭公司欠薪能私结货款“抵薪”吗?

发布时间:85 阅读次数:85

  老杨是骏华公司的货车司机,因骏华公司拖欠工资,于是他在微信告知经理离职意愿及期限执行最后一次运输任务时,提前离职、私下结完货款就带着钱款失联了。公司报警后,才得知其把货车停在露天停车场。

  公司诉至青浦法院要求返还款项并赔偿,老杨却说,自己只是拿回应得的工资罢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场纠纷呢?

  骏华公司主要经营烟草运输业务,2021年11月11日,老杨到骏华公司做货运司机,负责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根据骏华公司的安排出车运货。双方在2021年11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1日,老杨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马经理表达了因骏华公司拖欠工资想要离职的想法,并明确表示自己将在2022年1月20日后就不干了。

  2022年1月18日,骏华公司安排老杨出车到杭州运货,老杨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失联。马经理自客户处得知老杨失联后,几番联系无果,无奈选择报警。

  联系上老杨后,骏华公司才得知老杨已离开杭州。老杨称自己因家里有急事要提前离职,将货车停放在一个露天停车场里。

  老杨未作任何工作交接就突然提前离职的行为,打乱了骏华公司的工作安排,骏华公司不得不临时调车调人来接替老杨未完成的运输任务。经过此事,骏华公司对老杨已颇有微词,没想到在盘账时又发现“老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结算了车辆回程货款并占为己有,还在杭州业务现场骗取了预支款,金额总计12500元”。

  骏华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老杨返还上述货款回款、预支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老杨得知后愤愤不平,认为12500元也只不过是折抵公司拖欠的工资而已,于是老杨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骏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小杨需返还骏华公司货款回款7500元,返还预支款5000元,共计12500元;

  第一,老杨虽通过微信向马经理提出离职,但却未按规定提前15个工作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导致骏华公司在老杨离职后仍为其缴纳了2022年2月的社保。

  当日运输任务延迟装货的损失500元;临时从外地调来空车的损失1555元;临时高价聘用驾驶员产生的损失8400元(600元/天,共计14天);车载油卡及国家烟草在途信息系统电子锁丢失的损失共计6000元(电子锁丢失损失尚未向第三方赔付);老杨驾驶车辆后视镜剐蹭产生的维修费1000元;老杨违章驾驶产生的罚款及销分损失共计1100元(车辆违章记录尚未处理);老杨在驾驶期间远超公司规定的百公里油耗标准,故给付老杨的工资中应扣除两笔奖油费用合计1796元。

  首先,自己离职前已提前20天通过微信告知直属领导马经理,自己做到1月20日结束,因家中有急事才提前两日离职。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办理退工退岗手续,发生多缴纳的社保费用的情况并非自己原因导致,公司作为管理方应自担损失。

  其次,自己已及时告知公司车辆及车辆钥匙的所在位置,是公司没有提前做好准备,亦未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交接,才会导致公司产生损失,这笔钱不应由自己承担。

  再次,自己没有带走电子锁及油卡,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相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同时,违章驾驶所涉地点为公司烟草部门门口,本就是禁停区,自己驶入前曾及时向经理汇报,是经理指示可以继续驶入的,且该违章尚未处理,公司所称因违章而产生的损失实际上还没发生。

  最后,自己并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对车辆进行维修,大型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剐蹭属于车辆的正常损耗,车辆后视镜有刮痕应该是行使过程中树枝划到的,理应属物流运输公司的正常运营成本。

  青浦法院认为,关于工资,骏华公司主张劳动仲裁委裁决应给付老杨的工资金额中应扣除两笔奖油费用,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现老杨对该项仲裁裁决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而关于车辆回程货款以及报销款,双方未就该项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车辆违章扣分、罚款的损失,骏华公司自认案涉车辆的违章记录尚未处理,故其主张的损失实际尚未发生,且违章扣分属于行政处罚,其依据300元/分主张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对骏华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后视镜的维修损失,老杨自认车辆后视镜的刮痕是其在行车过程中碰到树枝所造成,但骏华公司作为从事运输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的车辆日常损耗承担相应经营风险,且其并未就老杨的驾驶行为对车辆后视镜所造成的具体损坏情况以及维修车辆后视镜的必要性进行充分举证,故法院对骏华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现有证据,老杨于2022年1月18日离职,骏华公司有足够时间为其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其作为管理方,应自行承担为老杨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故法院对骏华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国家烟草在途信息系统电子锁以及油卡遗失造成的损失,骏华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现老杨对此亦不予认可,且骏华公司自认第三方要从运费中扣除相应电子锁损失,直至目前尚未抵扣,故相应电子锁损失尚未发生。法院对骏华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骏华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根据现有证据,老杨已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提前告知骏华公司其将于2022年1月20日离职,但其在2022年1月18日将车辆私自停放在外地某停车场内即提前自行离职的行为确实有违职业道德,亦有违社会主义职业精神,但骏华公司并未就相关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难以支持。

  古人常劝诫为人处世应“揽镜自照”,这同样适用于职场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溯其根源,双方均可能存在管理不当或履职不当的情况,在具体处理时应讲求“诚实守信”“以和为贵”,反之除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以外,亦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对企业经营风险与员工履职过错之间的区别有所了解。

  与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经营状况等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应由企业承担合理的经营风险,因企业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变相转嫁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负有较高举证责任,其对损失的发生、员工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均负有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若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员工履职过错,原则上应就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若仅存在一般过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员工可酌情承担次要责任;若存在轻微过失或无法证明存在过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员工不承担责任。对于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员工所在岗位性质、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以及其当时的个人认知、职位高低、一贯表现等因素予以审慎判断。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骏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老杨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但老杨通过私自扣押货物回款等方式维权亦显失妥当,不做任何工作交接即提前离职的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法院未能支持骏华公司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主要是其自身用工管理欠规范、举证不充分所致,老杨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予以改正。

  考虑到老杨及骏华公司在履职及用工管理过程中均有不当之处,为强化法律文书的价值引导功能,法官特在判决书末尾附上寄语予以劝诫: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其中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以及负责任地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等是劳动者爱岗敬业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劳动者私自扣押货物回款等公司款项以折抵工资、不做好工作交接即提前离职等行为确有不当,应在今后从业时改善其工作态度。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抱有善意,用人单位要实现“远怨矣”,也需做到“躬自身而薄责于人”,故应将和谐、友善等理念作为其今后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价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