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门对门的邻居因一个门铃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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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居家智能锁的摄像头,只要我家开门有动静,就会一闪一闪的,让我感觉有一双眼睛时刻看着我们。

  每天几点出门、几点回家、带什么人,都被你看得一清二楚,心里肯定感觉别扭。

  我感觉摄像头应该对着自家门口,对着楼道或别人家门口,就侵犯了邻居隐私权。

  楼下的电子锁,每次有人走过都会响,还提示请对准摄像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门口装摄像头既然侵犯他人隐私,那就该拆的拆,不想拆就和邻居好好沟通一下,争取邻居同意。

  家门口装了可视门铃,邻居投诉侵犯隐私,精神受到影响。近日,该帖子登上各平台热搜,引发热议。自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能不能装,到底是不是自己说了算,你怎么看?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法讲解。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门铃让两家人闹上法庭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

  近日,“可视门铃惹邻居不悦”的话题登上各大网络平台热搜。有广东网友在小红书发帖反映称,邻居安装的可视化门铃让自己感到很不舒服,感觉每次回家开门入屋都被怼脸拍,自己家出入的人员都被邻居家刷脸留底,并且出入时间都被记录下来,毫无隐私可言。“跟邻居商量让他拆下来或移位,他居然说我太敏感,外面很多人都装,他为什么不能装。这是什么道理,难道有人做就有理吗?大家有什么好建议吗?”该帖子一发出来便登上热搜。

  随后,有博主将此事搬运到微博上称,“我也没想到,原来装可视门铃,真的会惹邻居不悦。”微博发出后,引起网友热议。一种观点认为邻居装可视门铃是安全的表现,自己家也更省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视门铃侵犯他人隐私,邻居这样做没有边界感。还有网友提问,可视门铃是否违法,拆还是不拆,有无法律依据支撑?

  对此,事件的主人公称,大家对隐私的接受程度受所处环境影响。“我在这个小区住了12年,不能说很满意,邻居也有在通道乱堆杂物放鞋什么的,但做坏事的没发现。物业最近开始整治,乱堆放情况有所好转。”她说,小区的安全性整体来说还可以,小区门口、楼栋进口,电梯都有监控,她认为足够了。包裹从来没有丢过,也没发现家门口有过闲杂人员,放门口的自行车是没上过锁的,甚至自行车车包内的20元现金放了几个月都没丢,“我觉得根本没必要在门口装监控。”

  该女士表示,她不喜欢自家的行踪掌控在别人手里,“如果邻居居然比我还清楚我昨天出了几趟门,上周二穿的是什么衣服,昨晚回家脸色凝重是不是碰上什么不开心的事,上周六来了两个客人,是亲戚还是朋友呀……想想我都觉得是件很恐怖的事情。”对于有网友称“邻居装自己就不用装”的观点,她认为,可能这些人的居住环境有些令人不安,他们选择把安全权交给邻居,那也是他们对自己人身安全的选择,“人各有志,我更喜欢掌控自己的生活。当然,如果邻居没意见,装可视门铃是可以的。但很不幸,我的邻居和我做邻居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早在今年4月9日,话题#女子起诉邻居装可视门铃法院判拆除#就登上过微博热搜。

  据安徽商报报道,合肥一女子起诉隔壁邻居在门上装可视门铃,称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法院判决拆除。张女士认为,隔壁的可视门铃摄像头将她和家人纳人拍摄范围,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她及其家人隐私权。

  邻居李先生称,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两家的大门是并行的,之前自家门锁被人撬坏过,且放在门口的鞋子多次被人拿走,出于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才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

  法院认为,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张女士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一审法院判决,拆除摄像头。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安装可视门铃,大家的观点五花八门,但在大风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中,不少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年头自己家门上装东西,还要邻居同意啊?一起来看看大家都怎么说。

  舒服鱼:我隔壁邻居也装了,非常厌恶,但是没有投诉,因为怕没有法律支持,这的确是能清晰拍到对方隐私的,尤其是能拍到对方几时在家。

  玛吉阿米吖:如果照到了邻居家,确实是侵犯了邻居的隐私,去打官司,也会让你拆了摄像头,或者把摄像头调整到拍不到邻居家的角度。只是有的人不在意这个罢了。

  83.6的对门邻居:大家要搞清楚一件事,天网系统和邻居安这个不是一件事,天网系统只有公安内部能查看;邻居安可视化监控,他就能知道你每天的进出门行踪,这可就不一样了。当然,如果你觉得无所谓,问题就不大,如果你觉得被侵犯隐私,可以向法院起诉,正常都会让对方拆除。

  子午侠士:走廊属于公共场所,并非私密场所,即便邻居通过可视门铃能经常看到当事人,也不构成侵权。照此说来,是不是通过自家窗户看路上行人或同小区居民也构成侵权?

  车厘子:我希望邻居装一个,省了我装的钱,这年头安全比隐私更重要,主要是隐私泄露本身就防不胜防。

  骂完拉黑没:很难评价,可能是我事不多,我觉得无所谓。并且,他装了,我还省了。你出去逛街大马路上哪里没监控,这个时代没有隐私可言吧。

  Shirley:我想知道,这种有监控的门锁真的违法吗?我们家也是这种有监控的,还有哨兵模式,等于是24小时监控还可以回放。邻居要是报警,我是不是得换?

  我可是小老虎:可以装,但不能拍到邻居,监控范围必须限制。这种本来就是违法的,遇到较真的可以起诉拆除,不是装得多就是对的。

  吾是哥:我的车被隔壁熊孩子用钥匙划伤了,我亲眼看到,孩子父母奶奶说我诬陷。我在二楼房间装了摄像头对着车,拍到几次后,拿给熊父母和熊奶奶看,说我侵犯隐私。有一天他家被小偷光顾,找我要监控视频,想看看有没有拍到小偷,我说怕被你告侵犯隐私,拆了。

  momo:我家邻居门口装了智能锁带摄像头,每天我家进出都能拍到,然后我家就装了个智能门铃,结果拍到邻居天天盯着我家门上看,然后还拍到邻居带过好几个不同异性回来过,最多一次带了三个,邻居五十来岁独居,这些异性半夜来,凌晨三四点走。

  11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如今可视门铃、智能门锁、电子猫眼等,已成为一些家庭的标配。这些“电子卫士”都具备监控、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一旦门外有“可疑”人员,就会及时抓拍,并将拍摄画面发送至业主手机。对于使用者而言,摄像头能给其带来便捷和安全感;但对于“被入镜”的邻居来说,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因可视门铃造成侵犯隐私的案例近年来不断增加,相关新闻屡屡登上热搜。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张婷介绍,近期,西安就有一起与可视门铃相关的案件。

  车某与赵某是门对门的邻居,两家原本居住多年一直相安无事。某天,赵某发现自家财物丢失,出于安全考虑便在门上安装了360度可视监控门铃,门铃正对着车某的大门,且赵某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操控门铃摄像头方向。

  车某认为,该摄像头会监控其个人隐私,自家人员进出和来人到访情况被这个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影响其正常生活。

  车某请求赵某拆除监控门铃,赵某不理解,双方发生口角。经过派出所调处纠纷还是没能化解,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因为摄像头变得紧张,车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进了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摄像头。

  碑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虽为拍摄自家到访人员,但除公共区域外还存在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到访情况等个人隐私存在被该摄像头监控录像的可能,原告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危害的现实危险。此外,该摄像头由被告在手机上进行控制,原告无法调控,被告存在使用摄像头时刻进行调整、监控的可能,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造成侵扰。故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

  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其精神抑郁,且被告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原告的核心隐私信息,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碑林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张婷认为,有别于传统相邻关系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涉及科技设施设备的运用及对公民信息的采集问题。

  关于安装电子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通过法庭查明事实和调查走访,案涉电子摄像头可接入互联网,由被告在手机上随时操控,拍摄范围能覆盖原告家庭进出入及来客到访全部轨迹,存在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不仅对原告生活造成侵扰,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掌握,将会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电子摄像头采集的个人信息定义为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从而评价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原告的合理容忍限度,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判令将电子摄像头予以拆除。

  隐私权并非仅存在于私人空间,对于楼道等公共区域,因属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区域,当事人往往会抱有一定的隐私期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需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当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角度出发,取得拍摄范围内邻居的同意,并注重信息保护,不泄露监控内容,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侵犯他人。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